其实我们都知道只要调整“劳务报酬”的补丁按钮,就基本可以消除目前市场的乱象。
如今在这份公告上都实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
让我们开始吧,我就挑一些行业比较关系的做梳理,其他内容忽略,如下:
一、明确了税收政策
1、个人的增值税: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后续如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连续12个月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引导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
【按照小规模政策执行,政策暂时到2027年12月31日止。10万以下/月 无增值税。年度120万—500万之间的缴纳1%,500万以上自行成立市场主体。政策明确提高了起征点,让个人可以参照按月/期的小规模纳税人政策执行,再也不是按次。过往“视同”的做法得到了“转正”】
2、个人的所得税:按照适用累计预扣法,扣除费用20%,扣除5000元/月,按照3%-45%预扣“劳务报酬”,次年合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跟工资的区别:
①不用缴纳社保;
②不能按月进行专项附加扣除;
③可以打8折计算收入
跟一般劳务的区别:
①所得税预扣率降低;
②增值税起征点提高;
③可累计按月扣除5000元
【减轻了个人预交税款的压力,同时将这几年游离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外的收入数据归到系统内,符合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的大方向,加大税费征管力度、做到应收尽收、颗粒归仓】
3、企业所得税:可凭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完税凭证作为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向从业人员支付的劳务报酬。
【不再是现行的地方默认白条列支政策,破除税收瑕疵风险,可以理解为“申报即开票”,无需再搞什么“反向开票”。数电票时代,原则上申报数据即可。“委托代征”将回归到它本来的位置,所谓灵活用工也不再需要“委托代征”,它再也不是默认白条的保护伞】
以上3条税收政策完善了现有业态的纳税合规性,填补历史监管空白。至此关于灵活用工的税务瑕疵再也不存在,真零工可以大胆的开展业务。
二、适用公告规定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平台企业
(1)网络商品销售平台;
(2)网络直播平台;
(3)网络货运平台;
(4)灵活用工平台;
(5)提供教育、医疗、旅行、咨询、培训、经纪、设计、演出、广告、翻译、代理、技术服务、视听资讯、游戏休闲、网络文学、视频图文生成、网络贷款等服务的平台;
(6)为互联网平台提供聚合服务的平台;
(7)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从事网络交易活动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小程序、快应用等,以及为小程序、快应用等提供基础架构服务的平台;
(8)其他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平台。
运营多个主体的申报顺序:
首先拥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其次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企业
最后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等营利性服务的企业
首先没有的,由其次报,其次没有的由最后报
PS:所以不用纠结了,基本都是。行业里面这么多年,都认为自己是平台,而且这么多年都叫“灵活用工平台”,终于国家税务总局也认可这个叫法了,实现了我们的“存在即合理”,这么多年眼看着这样的叫法叫到被国家队认可,我们应该高兴。
三、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的区分?
①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劳务报酬一般包含: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直播、教育、医疗、配送、家政、家教、旅行、咨询、培训、经纪、设计、演出、广告、翻译、代理、推广、技术服务等营利性服务取得的所得。
②未取得市场主体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货物、提供运输服务取得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
PS:总结就是除了销售货物、提供运输服务是经营所得,其他营利性服务取得的收入都算劳务报酬。
尤其是把这几年互联网比较流行的比如直播(打赏等)、教育(在线培训等)、医疗(在线问诊等)、配送(如外卖送餐、同城配送、快递配送等)、家政(提供清洁、洗衣、烹饪、维修等家务料理,家庭成员照护服务等业务活动)等列举出来确认为劳务报酬……一切来源于互联网的收入。这里与传统的劳务报酬还是有一些类目上的区别。
四、到底有几个文件?
其实总共有6个文件:《报送规定》、“答记者问”、两则公告、两则解释
基于国常委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0号,属于“行政法规”),同时又有个“司法部 税务总局负责人就《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答记者问”。紧接着税务总局出了两个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根据15号和16号公告又分别出了两则解读。(这些属于税收规范性文件(公告))
PS:普及一下法律法规的地位。
税收文件的效力层级为:法律 >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税收规范性文件(公告)。我们此前看到的国家税务总局的某某年第几号公告,属于税收规范性文件。这就是为什么这次要去把这个《报送规定》上报国常委,总理签署的原因。如果只是国税总局发,最多就部门规章。
五、报数据和报税的相关问题
1、报数据(发布之日起实施,即6月27日):
(1)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基本信息:《规定》施行前已经从事的应当于2025年7月1日至30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首次报送)
(2)报从业者身份及收入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2025年10月1日至31日期间,首次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第四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季度终了的次月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身份信息以及上季度收入信息)。也就是10月报送第三季度的数据(7月-9月)
(放一张数据申报的全景图吧)
2、报税(指劳务报酬)(2025年10月1日起执行)
2025年10月1日后,互联网平台企业才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进行执行。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次月15日内填报《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为从业人员代办适用)》(附件1),为从业人员办理代办申报。也就是个人10月1日起在互联网上取得的收入,11月15日要做10月份的申报
PS:这里面就有个风险点,7-9月的通过报送涉税信息的方式已经在税务局的库里了,但是扣缴申报和代办申报的新规则还没有执行。也就是信息数据有,但是报税收入没有,后续是否会穿透7-9月份的收入信息进行追缴?有待风险提示。
看下面两张图,大家发现没有,基本就是报税口径打开了,其他连续劳务报酬不再仅限实习生,不排除后期会把这个名称改掉。

(原有的)
(现在的)
六、其他情况
1、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需要报送。(也就是6月20日前既往不咎。)
2、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为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已填报的涉税信息,不需要重复报送。
(其实就是报税了就默认以报税的信息作为数据,而报数据不代表报税。这两个都在税务局的库里,用报税的收入信息与报数据的收入信息进行比对,来核查是否有少缴或者漏缴税款,这个才是最关键的。
这也解释了《规定》说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不需要报送其收入信息。指的是不用报收入数据,并不是不用报税,因为这些都是劳务报酬,已经按照劳务报酬报税了,所以不用报数据。
豁免的是数据那一栏的收入不用报,但税的收入是要申报的。
3、其他关于主播、境外相关等内容,这里就不再罗列,大家可以自行看税务局的解释,已经相当清楚。
【结尾观点】:
灵活用工纳税申报的新模式终于要来了,马上市场格局会有大的变化:
1、大城市、较发达城市等将参与业态竞争
2、现有的税源地将不再是唯一稀缺资源
3、有更多大服务商将竞争大甲方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