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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两则公告,两则解释,迎来灵活用工新局面
发布于 2025-06-30 14:17:45

        其实我们都知道只要调整“劳务报酬”的补丁按钮,就基本可以消除目前市场的乱象。

        如今在这份公告上都实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    

        让我们开始吧,我就挑一些行业比较关系的做梳理,其他内容忽略,如下:

一、明确了税收政策

1、个人的增值税: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后续如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连续12个月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引导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

【按照小规模政策执行,政策暂时到2027年12月31日止。10万以下/月 无增值税。年度120万—500万之间的缴纳1%,500万以上自行成立市场主体。政策明确提高了起征点,让个人可以参照按月/期的小规模纳税人政策执行,再也不是按次。过往“视同”的做法得到了“转正”】

2、个人的所得税:按照适用累计预扣法,扣除费用20%,扣除5000元/月,按照3%-45%预扣“劳务报酬”,次年合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 跟工资的区别:

    ①不用缴纳社保;

    ②不能按月进行专项附加扣除;

    ③可以打8折计算收入

  • 跟一般劳务的区别:

    ①所得税预扣率降低;

    ②增值税起征点提高;

    ③可累计按月扣除5000元


【减轻了个人预交税款的压力,同时将这几年游离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外的收入数据归到系统内,符合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的大方向,加大税费征管力度、做到应收尽收、颗粒归仓】

3、企业所得税:可凭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完税凭证作为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向从业人员支付的劳务报酬。

【不再是现行的地方默认白条列支政策,破除税收瑕疵风险,可以理解为“申报即开票”,无需再搞什么“反向开票”。数电票时代,原则上申报数据即可。“委托代征”将回归到它本来的位置,所谓灵活用工也不再需要“委托代征”,它再也不是默认白条的保护伞】

以上3条税收政策完善了现有业态的纳税合规性,填补历史监管空白。至此关于灵活用工的税务瑕疵再也不存在,真零工可以大胆的开展业务。


二、适用公告规定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平台企业

(1)网络商品销售平台;

(2)网络直播平台;

(3)网络货运平台;

(4)灵活用工平台;

(5)提供教育、医疗、旅行、咨询、培训、经纪、设计、演出、广告、翻译、代理、技术服务、视听资讯、游戏休闲、网络文学、视频图文生成、网络贷款等服务的平台;

(6)为互联网平台提供聚合服务的平台;

(7)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从事网络交易活动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小程序、快应用等,以及为小程序、快应用等提供基础架构服务的平台;

(8)其他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平台。

运营多个主体的申报顺序:

首先拥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其次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企业

最后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等营利性服务的企业

首先没有的,由其次报,其次没有的由最后报


PS:所以不用纠结了,基本都是。行业里面这么多年,都认为自己是平台,而且这么多年都叫“灵活用工平台”,终于国家税务总局也认可这个叫法了,实现了我们的“存在即合理”,这么多年眼看着这样的叫法叫到被国家队认可,我们应该高兴。


三、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的区分?

①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劳务报酬一般包含: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直播、教育、医疗、配送、家政、家教、旅行、咨询、培训、经纪、设计、演出、广告、翻译、代理、推广、技术服务等营利性服务取得的所得。

②未取得市场主体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货物、提供运输服务取得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

PS:总结就是除了销售货物、提供运输服务是经营所得,其他营利性服务取得的收入都算劳务报酬。

尤其是把这几年互联网比较流行的比如直播(打赏等)、教育(在线培训等)、医疗(在线问诊等)、配送(如外卖送餐、同城配送、快递配送等)、家政(提供清洁、洗衣、烹饪、维修等家务料理,家庭成员照护服务等业务活动)等列举出来确认为劳务报酬……一切来源于互联网的收入。这里与传统的劳务报酬还是有一些类目上的区别。


四、到底有几个文件?

其实总共有6个文件:《报送规定》、“答记者问”、两则公告、两则解释

基于国常委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0号,属于“行政法规”),同时又有个“司法部 税务总局负责人就《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答记者问”。紧接着税务总局出了两个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根据15号和16号公告又分别出了两则解读。(这些属于税收规范性文件(公告))

PS:普及一下法律法规的地位。

税收文件的效力层级为:法律 >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税收规范性文件(公告)。我们此前看到的国家税务总局的某某年第几号公告,属于税收规范性文件。这就是为什么这次要去把这个《报送规定》上报国常委,总理签署的原因。如果只是国税总局发,最多就部门规章。


五、报数据和报税的相关问题

1、报数据(发布之日起实施,即6月27日):

(1)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基本信息:《规定》施行前已经从事的应当于2025年7月1日至30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首次报送)

(2)报从业者身份及收入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2025年10月1日至31日期间,首次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第四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季度终了的次月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身份信息以及上季度收入信息)。也就是10月报送第三季度的数据(7月-9月)

    (放一张数据申报的全景图吧)

2、报税(指劳务报酬)(2025年10月1日起执行)

2025年10月1日后,互联网平台企业才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进行执行。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次月15日内填报《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为从业人员代办适用)》(附件1),为从业人员办理代办申报。也就是个人10月1日起在互联网上取得的收入,11月15日要做10月份的申报

PS:这里面就有个风险点,7-9月的通过报送涉税信息的方式已经在税务局的库里了,但是扣缴申报和代办申报的新规则还没有执行。也就是信息数据有,但是报税收入没有,后续是否会穿透7-9月份的收入信息进行追缴?有待风险提示

看下面两张图,大家发现没有,基本就是报税口径打开了,其他连续劳务报酬不再仅限实习生,不排除后期会把这个名称改掉。

(原有的)

(现在的)


六、其他情况

1、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需要报送。(也就是6月20日前既往不咎。)

2、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为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已填报的涉税信息,不需要重复报送。

(其实就是报税了就默认以报税的信息作为数据,而报数据不代表报税。这两个都在税务局的库里,用报税的收入信息与报数据的收入信息进行比对,来核查是否有少缴或者漏缴税款,这个才是最关键的。

这也解释了《规定》说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不需要报送其收入信息。指的是不用报收入数据,并不是不用报税,因为这些都是劳务报酬,已经按照劳务报酬报税了,所以不用报数据。

豁免的是数据那一栏的收入不用报,但税的收入是要申报的。

3、其他关于主播、境外相关等内容,这里就不再罗列,大家可以自行看税务局的解释,已经相当清楚。


【结尾观点】:

灵活用工纳税申报的新模式终于要来了,马上市场格局会有大的变化:

1、大城市、较发达城市等将参与业态竞争

2、现有的税源地将不再是唯一稀缺资源

3、有更多大服务商将竞争大甲方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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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便利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明确从业人员税收政策适用,减轻从业人员办税负担,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落实《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为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已填报的涉税信息,不需要重复报送”的规定,税务总局针对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或服务收入的场景,优化劳务报酬所得个税预扣预缴方式,细化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相关规定,明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要求,减轻平台内从业人员的办税负担,同时避免互联网平台企业重复报送相关涉税信息。二、哪些企业可以适用本公告规定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5号)报送《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或其负责与从业人员进行款项结算的相关运营主体,可以适用本公告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三、为减轻从业人员在预扣预缴环节的负担,《公告》对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进行了哪些调整?        按照现行相关规定,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按照20%-40%的三级累进预扣率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超过800元需要预缴税款。为减轻从业人员在预扣预缴环节的负担,《公告》对从业人员取得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的方法进行了调整,允许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既可以扣除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还可以按照3%-45%的七级累进预扣率计算税款。        例1:张某6月和7月分别自A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7000元和7500元,8月和9月未取得劳务报酬所得,10月、11月和12月分别取得劳务报酬所得7200元、6000元和8000元。按照现行预扣预缴方法,张某每个月需要预缴的税款分别为:6月:7000×(1-20%)×20%=1120元;7月:7500×(1-20%)×20%=1200元;10月:7200×(1-20%)×20%=1152元;11月:6000×(1-20%)×20%=960元;12月:8000×(1-20%)×20%=1280元;合计需要预缴税款5712元。按照调整后的方法,采用累计预扣法,张某每个月需要预缴的税款分别为:6月:[7000×(1-20%)-5000]×3%=18元;7月:[(7000+7500)×(1-20%)-5000×2]×3%-18=30元;由于张某8月和9月未取得收入,从10月份开始,需要重新开始累计计算税款。10月:[7200×(1-20%)-5000]×3%=22.8元;11月:[(7200+6000)×(1-20%)-5000×2]×3%-22.8=-6元,由于应预缴税款小于零,本月无需缴税和退税;12月:[(7200+6000+8000)×(1-20%)-5000×3]×3%-22.8=36元。合计需要预缴税款106.8元,比调整方法前少预缴税款5605.2元。四、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包括什么?        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一般包括: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直播、教育、医疗、配送、家政、家教、旅行、咨询、培训、经纪、设计、演出、广告、翻译、代理、推广、技术服务等营利性服务取得的所得。        未取得市场主体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货物、提供运输服务取得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五、互联网平台企业是否可以按照《公告》相关规定,为境外从业人员办理增值税代办申报?        境外从业人员自境内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的,境内互联网平台企业作为服务购买方,应当按规定为从业人员代扣代缴增值税。六、《公告》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对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进行实名核验,具体有什么要求?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采取人脸识别等可信赖的实名核验方式,定期对从业人员身份真实性进行核验,并保存核验的时间和核验结果,确保从业人员信息真实有效。从业人员身份不真实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取得的相关凭证不得用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七、从业人员在互联网平台内销售服务发生退款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在代办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时,应如何填报销售额?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从业人员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服务收入的,应当按规定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八、互联网平台企业如何填报《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中“用户名称”“用户唯一标识码”“收入来源的互联网平台名称”“收入来源的用户名称”“收入来源的用户唯一标识码”等栏次?        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填报《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时,在“用户名称”栏次填写该从业人员在平台内展示的用户名称,在“用户唯一标识码”栏次填写该从业人员在平台内具有唯一性、长期性、可追溯性的身份标识证明。        情形一:若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实际来源于该平台的,“收入来源的互联网平台名称”填写该互联网平台名称,“收入来源的用户名称”与“用户名称”相同,“收入来源的用户唯一标识码”与“用户唯一标识码”相同。        例2:张某在A企业运营的甲平台上销售服务,在甲平台注册用户账号,用户名为“张某某”,用户唯一标识码为“zhangsan123”;A企业在办理代办申报时,“用户名称”栏次填写“张某某”,“用户唯一标识码”栏次填写“zhangsan123”,“收入来源的互联网平台名称”栏次填写“甲平台”,“收入来源的用户名称”栏次填写“张某某”,“收入来源的用户唯一标识码”栏次填写“zhangsan123”。        情形二:若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实际来源于其他互联网平台的,“收入来源的互联网平台名称”填写该从业人员实际销售服务所在的其他互联网平台的名称,“收入来源的用户名称”填写该从业人员在其他互联网平台内展示的“名称”或“昵称”全称,“收入来源的用户唯一标识码”填写该从业人员在其他互联网平台内具有唯一性、长期性、可追溯性的身份标识证明。        例3:李某实际是在A企业运营的甲平台上注册用户账号并销售服务,用户名为“李某某”,用户唯一标识码为“lisi123”;但李某在甲平台销售服务对应的服务收入通过B企业运营的乙平台实际支付,李某在乙平台注册用户账号,用户名为“李某四”,用户唯一标识码为“lisiABC”。B企业在办理代办申报时,“用户名称”栏次填写“李某四”,“用户唯一标识码”栏次填写“lisiABC”,“收入来源的互联网平台名称”栏次填写“甲平台”,“收入来源的用户名称”栏次填写“李某某”,“收入来源的用户唯一标识码”栏次填写“lisi123”。九、从业人员一个月度内自两个以上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且合计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需要计算缴纳税费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如何代办汇总申报?        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次月15日内为其代办申报。从业人员一个月度内自两个以上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且合计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需要计算缴纳税费的,税务机关提供预填服务,于互联网平台企业完成代办申报的当月月底通过税务信息系统将相关信息推送互联网平台企业进行确认式代办汇总申报。        例4:陈某10月自A平台企业、B平台企业分别取得7万元和5万元服务收入,A平台企业、B平台企业已于11月分别为陈某办理代办申报。税务信息系统在11月底对陈某的服务收入进行归集,计算陈某10月取得服务收入合计超过10万元,应补缴增值税1200元。税务信息系统于11月底将汇总信息推送至A平台企业、B平台企业,A平台企业、B平台企业应当于12月15日前分别为陈某代办汇总申报缴税。        例5:王某10月自A平台企业和B平台企业分别取得5万元和13万元服务收入,A平台企业和B平台企业已于11月分别为王某办理代办申报。税务信息系统在11月底对王某的服务收入进行归集,计算王某10月取得服务收入合计18万元。因B平台企业已为其代办申报并缴纳增值税1300元,税务信息系统将于11月底将汇总信息推送至A平台企业,由A平台企业于12月15日前为王某代办汇总申报缴税。十、互联网平台企业更正代办申报,需要退税的如何办理?        互联网平台企业当期代办申报有误,当月更正代办申报需要退税的,由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互联网平台企业往期代办申报有误,更正代办申报需要退税的,应当告知从业人员,由从业人员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十一、互联网平台企业已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是否还需要报送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        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无需重复报送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例6:赵某10月自A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2万元,A平台企业11月已按规定为其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则A平台企业不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5号)重复报送赵某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
2025-06-30 15:00:56 发布
总局两则公告,两则解释,迎来灵活用工新局面
        其实我们都知道只要调整“劳务报酬”的补丁按钮,就基本可以消除目前市场的乱象。        如今在这份公告上都实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            让我们开始吧,我就挑一些行业比较关系的做梳理,其他内容忽略,如下:一、明确了税收政策1、个人的增值税: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后续如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连续12个月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引导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按照小规模政策执行,政策暂时到2027年12月31日止。10万以下/月 无增值税。年度120万—500万之间的缴纳1%,500万以上自行成立市场主体。政策明确提高了起征点,让个人可以参照按月/期的小规模纳税人政策执行,再也不是按次。过往“视同”的做法得到了“转正”】2、个人的所得税:按照适用累计预扣法,扣除费用20%,扣除5000元/月,按照3%-45%预扣“劳务报酬”,次年合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跟工资的区别:①不用缴纳社保;②不能按月进行专项附加扣除;③可以打8折计算收入跟一般劳务的区别:①所得税预扣率降低;②增值税起征点提高;③可累计按月扣除5000元【减轻了个人预交税款的压力,同时将这几年游离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外的收入数据归到系统内,符合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的大方向,加大税费征管力度、做到应收尽收、颗粒归仓】3、企业所得税:可凭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完税凭证作为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向从业人员支付的劳务报酬。【不再是现行的地方默认白条列支政策,破除税收瑕疵风险,可以理解为“申报即开票”,无需再搞什么“反向开票”。数电票时代,原则上申报数据即可。“委托代征”将回归到它本来的位置,所谓灵活用工也不再需要“委托代征”,它再也不是默认白条的保护伞】以上3条税收政策完善了现有业态的纳税合规性,填补历史监管空白。至此关于灵活用工的税务瑕疵再也不存在,真零工可以大胆的开展业务。二、适用公告规定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平台企业(1)网络商品销售平台;(2)网络直播平台;(3)网络货运平台;(4)灵活用工平台;(5)提供教育、医疗、旅行、咨询、培训、经纪、设计、演出、广告、翻译、代理、技术服务、视听资讯、游戏休闲、网络文学、视频图文生成、网络贷款等服务的平台;(6)为互联网平台提供聚合服务的平台;(7)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从事网络交易活动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小程序、快应用等,以及为小程序、快应用等提供基础架构服务的平台;(8)其他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平台。运营多个主体的申报顺序:首先拥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其次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企业最后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等营利性服务的企业首先没有的,由其次报,其次没有的由最后报PS:所以不用纠结了,基本都是。行业里面这么多年,都认为自己是平台,而且这么多年都叫“灵活用工平台”,终于国家税务总局也认可这个叫法了,实现了我们的“存在即合理”,这么多年眼看着这样的叫法叫到被国家队认可,我们应该高兴。三、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的区分?①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劳务报酬一般包含: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直播、教育、医疗、配送、家政、家教、旅行、咨询、培训、经纪、设计、演出、广告、翻译、代理、推广、技术服务等营利性服务取得的所得。②未取得市场主体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货物、提供运输服务取得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PS:总结就是除了销售货物、提供运输服务是经营所得,其他营利性服务取得的收入都算劳务报酬。尤其是把这几年互联网比较流行的比如直播(打赏等)、教育(在线培训等)、医疗(在线问诊等)、配送(如外卖送餐、同城配送、快递配送等)、家政(提供清洁、洗衣、烹饪、维修等家务料理,家庭成员照护服务等业务活动)等列举出来确认为劳务报酬……一切来源于互联网的收入。这里与传统的劳务报酬还是有一些类目上的区别。四、到底有几个文件?其实总共有6个文件:《报送规定》、“答记者问”、两则公告、两则解释基于国常委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0号,属于“行政法规”),同时又有个“司法部 税务总局负责人就《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答记者问”。紧接着税务总局出了两个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根据15号和16号公告又分别出了两则解读。(这些属于税收规范性文件(公告))PS:普及一下法律法规的地位。税收文件的效力层级为:法律 >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税收规范性文件(公告)。我们此前看到的国家税务总局的某某年第几号公告,属于税收规范性文件。这就是为什么这次要去把这个《报送规定》上报国常委,总理签署的原因。如果只是国税总局发,最多就部门规章。五、报数据和报税的相关问题1、报数据(发布之日起实施,即6月27日):(1)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基本信息:《规定》施行前已经从事的应当于2025年7月1日至30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首次报送)(2)报从业者身份及收入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2025年10月1日至31日期间,首次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第四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季度终了的次月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身份信息以及上季度收入信息)。也就是10月报送第三季度的数据(7月-9月)    (放一张数据申报的全景图吧)2、报税(指劳务报酬)(2025年10月1日起执行)2025年10月1日后,互联网平台企业才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进行执行。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次月15日内填报《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为从业人员代办适用)》(附件1),为从业人员办理代办申报。也就是个人10月1日起在互联网上取得的收入,11月15日要做10月份的申报PS:这里面就有个风险点,7-9月的通过报送涉税信息的方式已经在税务局的库里了,但是扣缴申报和代办申报的新规则还没有执行。也就是信息数据有,但是报税收入没有,后续是否会穿透7-9月份的收入信息进行追缴?有待风险提示。看下面两张图,大家发现没有,基本就是报税口径打开了,其他连续劳务报酬不再仅限实习生,不排除后期会把这个名称改掉。(原有的)(现在的)六、其他情况1、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需要报送。(也就是6月20日前既往不咎。)2、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为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已填报的涉税信息,不需要重复报送。(其实就是报税了就默认以报税的信息作为数据,而报数据不代表报税。这两个都在税务局的库里,用报税的收入信息与报数据的收入信息进行比对,来核查是否有少缴或者漏缴税款,这个才是最关键的。这也解释了《规定》说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不需要报送其收入信息。指的是不用报收入数据,并不是不用报税,因为这些都是劳务报酬,已经按照劳务报酬报税了,所以不用报数据。豁免的是数据那一栏的收入不用报,但税的收入是要申报的。3、其他关于主播、境外相关等内容,这里就不再罗列,大家可以自行看税务局的解释,已经相当清楚。【结尾观点】:灵活用工纳税申报的新模式终于要来了,马上市场格局会有大的变化:1、大城市、较发达城市等将参与业态竞争2、现有的税源地将不再是唯一稀缺资源3、有更多大服务商将竞争大甲方客户
2025-06-30 14:17:45 发布
事关网络直播行业税收监管!税务局回复了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三次会议第1225号提案答复的函渝税函〔2025〕82号 刁雪梅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全市税收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行业税收监管的对策的建议》(第1225号)收悉,经与市公安局、市委网信办、市市场监管局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涉税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议        近年来,重庆市税务局协同市公安局、市委网信办等相关部门持续健全打击治理网络短视频、直播带货乱象会商研判、线索移交、联动处置工作机制,依法依规查处直播带货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组织开展网站直播平台专项整治,累计排查属地电商平台相关主体1758户次,排查短视频、直播带货MCN机构28个,账号944个,约谈整改MCN机构1个,下架App19个,关闭账号6114个。        二是利用大数据监测及时研判发现异常情况、可疑企业,并依法及时查证涉税违法犯罪人员的真实身份、经营场所、住所等信息,精准打击网络直播行业涉税违法犯罪。        三是完善直播行业税收风险管理机制,对风险等级较高、疑点问题较多的重点人员,制定“一人一策”的风险应对办法,采取电话、面谈等方式进行深入递进式约谈辅导,督促其按期整改。        2022年以来,重庆税务及有关部门累计对超过300名文娱领域(包括网络主播人员)等重点人员开展核查辅导,累计查补税款及滞纳金超2.6亿元,并对个别情节恶劣人员进行了公开曝光,进一步提高了网络主播纳税遵从度,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拓展网络主播涉税数据获取渠道,丰富风险应对手段,加强网络主播涉税问题监管。        二、关于“完善直播行业税收制度”的建议        重庆市税务局认真落实直播行业相关税收文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提升直播行业税收管理和服务水平。针对收入定性问题,重庆市税务局统一全市税务部门执法口径,细化直播打赏、带货佣金、平台分成、广告费等不同类型收入的具体定性标准,根据主播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业务实质进行判定,据此确定个人所得税税目,堵塞因税目判断混乱造成的税收征管漏洞。针对跨区经营问题,重庆市税务局建立完善与其他省市税务机关沟通协作机制,通过加强沟通协作,促进信息共享、监管互动、经验互鉴,实现对直播行业监管联动,有效防范各地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监管不力现象。针对优惠政策落实问题,重庆市税务局健全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机制,重点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经营所得减半征收等优惠政策方面加强辅导,帮助符合条件的网络主播或从事网络直播的经营主体及时享受政策红利。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力度,帮助广大网络主播充分认识理解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避免纳税人因对税收政策的误解而造成错误申报等情况。        三、关于“提高涉税风险重视程度”的建议        重庆市税务局协同市公安局、市委网信办、市市场监管局采取多项措施,提升网络直播行业从业者的税收风险意识。        一是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形式,加强涉及网络直播行业打击成效的宣讲,适时曝光公布一批典型案例,促进行业自律。        二是统筹重庆日报网、第1眼、华龙网、上游新闻等市属重点网络媒体开设专题专栏,常态化开展网络短视频、直播合法合规知识宣传普及,刊发转载相关稿件942篇(条)次,总阅读量3110万人次。        三是开展“互联网+故事”系列普法活动,加大《网络主播行为规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引导直播账号主体恪守法律法规。        四是指导有关行业协会加强引导,加强对网络主播的教育培训、日常管理和规范引导,完善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探索建立平台与主播约束关系机制,对违法违规的网络主播定期公布,引导各平台联合抵制,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五是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信用建设的通告》,规定自2024年2月23日起,依法将自然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情况纳入对应主体的《自然人公共信用报告(个人所得税版)》,并在评先评优、贷款、保险等领域实施联合激励或惩戒。通过加强个人所得税信用建设,进一步丰富了对包括网络主播在内自然人的税收管理手段,构建起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完善个人所得税信用体系,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举措,营造公平纳税、诚信纳税的良好社会氛围。        再次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希望您继续支持和关心全市税务工作。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2025年4月16日
2025-06-11 17:59:48 发布
灵活用工平台不当得利纠纷案宣判!不仅要退回资金还要支付利息
原告通过某灵活用工平台曾向刘某名下的浦发银行卡内转款94424.5元,后原告与答辩人联系称上述系错误转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新0104民初16237号原告:河南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法定代表人:李某,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上海***(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女,19**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第三人:河南某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定代表人:王某,系公司总经理。原告河南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商业公司)与被告刘某、第三人河南某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企业服务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商业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第三人某企业服务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94,424.5元及利息(利息以94,424.5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返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6月14日,原告通过第三人经营的某平台,向合作渠道商刘某(公民身份号码:XXX)支付有关服务费用,因工作人员疏忽,错将被告身份信息上传至某平台,导致本应支付给合作渠道商的费用支付至被告账户内。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刘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第三人某企业服务公司未到庭答辩,向法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1、原告确实通过某平台向刘某(身份证号码:XXX)转款94,424.5元。2024年6月14日,原告通过某灵活用工平台曾向刘某(身份证号码:XXX)名下的浦发银行卡(卡号:×××)内转款94,424.5元,后原告与答辩人联系称上述系错误转款,实际收款人应是刘某(身份证号码:XXX)。2、被告错误转款系原告自己操作所致,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系某灵活用工平台所有人,原告为该平台的适用者,原告向被告错误转款的行为,系原告员工使用某灵活用工平台所致,与答辩人无关。3、答辩人已积极配合原告追偿款项,但未能成功。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据一:1.某平台网页截图(1页,出示并提交打印件);2.刘某信息平台到处数据(1页,出示并提交打印件);3.代发业务明细对账单(1页,出示并提交打印件)。证明目的:原告应向合作渠道商刘某支付94,424.5元服务费,由被告工作人员疏忽,错将应支付给合作渠道商费用支付至被告账户内。原告多次联系被告未果,被告取得94,424.5元款项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依法返还。证据二:3.接警证明(1页,出示并提交原件)。证明目的:原告发现支付错误后立刻报警,郑东新区分局商都路某所接警后联系被告未果。被告刘某、第三人某企业服务公司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将结合案情进一步综合认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4年6月14日,原告通过第三人某企业服务公司经营的某平台,向刘某(公民身份号码:XXX)名下的浦发银行卡(卡号:×××)转款94,424.5元。2024年11月20日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商都某所出具接警证明:“2024年6月14日19时33分,我单位接到市局派警称:XX,打错款,联系不上对方。报警人丁某,报警电话XXXX****。经落实了解报警人丁某(女,身份证号XXX,河南某商业运营有限公司财务)自称2024年6月14日下午在与公司(河南某商业运营有限公司)客户刘某转账的时候误将94,424.5元转到一个与刘某同名以前公司合作客户的银行卡内。已帮助报警人联系刘某未果,民警现场告知报案人丁某向银行求助或者到法院起诉处理。……”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本案被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取得不当利益94,424.5元,致使原告受损失94,424.5元,原告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被告返还取得的利益94,424.5元。同时作为得利人的被告自本院合法传唤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作为受损失的人原告可以请求得利人被告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94,424.5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告主张利息以94,424.5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返还完毕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本案原告作为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被告履行债务,原告以起诉方式请求被告履行债务,2025年1月2日开庭时履行期届满,被告未返还不当得利债务必然造成原告资金占用损失,原告主张利息损失应为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资金占用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次日起计算,原告主张自2024年6月14日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有误,本院调整为自被告履行期届满次日即2025年1月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故,本院结合本案案情及证据确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以未返还不当得利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LPR),自2025年1月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94,424.5元;二、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资金占用利息以未返还不当得利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LPR),自2025年1月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21.2元(原告河南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刘某承担4,321.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张**
2025-02-27 14:05:51 发布
涉案金额4亿!全国首例利用网络直播平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近日,平度法院公开宣判了全国首例利用直播打赏产生的“空余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案例,涉案金额高达4亿余元。本案中,犯罪分子在无实际业务往来情况下,购买大量“抖音”、“快手”的“富余票”,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为需要逃避税款的下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均有可能构成虚开犯罪。此外,各平台账号的持有人,如果在明知他人意图利用账号内开票额度实施虚开发票犯罪的情况下,仍将开票额度出售给他人,也可能涉嫌虚开犯罪。        对于直播类的平台来说,需要进一步规范开票行为,针对充值账号、资金、发票等重点要素加大审核监管力度。一、资讯概要        网络直播作为正在飞速发展的行业,在拉动数字经济发展、为群众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给一些不法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他们利用直播平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企图借助网络隐蔽性、匿名性等特点逃避法律的制裁。        近日,平度法院公开宣判了全国首例利用直播打赏产生的“空余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案例,涉案金额高达4亿余元。        2021年12月至2023年3月,以林某某为首的外地团伙和以何某某为首的青岛团伙勾结网络平台中介,在无实际业务往来情况下,购买大量“抖音”、“快手”的“富余票”,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为需要逃避税款的下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2023年3月,公安机关成功侦破此案,并于11月依法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平度法院经审理认为,以林某某与何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分别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分别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等14人十四年有期徒刑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三十五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罚金。在审理阶段,平度法院始终坚持追赃挽损,依法向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规定,从情理、法律规定、认罪认罚法律结果等利害关系,引导被告人配合追赃挽损工作。最终,部分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和缴纳罚金合计近三百余万元。目前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案件正在等待二审程序中。二、侦破首例利用直播打赏虚开发票案,涉案20亿        平度市人民法院公布的并非个案。今年5月14日,上海市公安局就曾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上海警方侦破首例利用直播打赏实施虚开发票案。5月14日上海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图/新京报记者 俞金旻 摄         “榜一大哥的账号里有500万肉,需要可私聊”。去年4月,上海警方在工作中发现,互联网上出现了这样一则广告,其中所说的“肉”,很有可能就是在网络直播平台充值打赏资金后产生的可开发票的额度,而这个开票额度很可能流入了不法分子手中,被用于实施虚开发票犯罪。经过一年的缜密侦查,警方会同税务稽查部门,循线挖出了一条涉及上海、江苏、广东、湖南、四川等地,包括中介号商、暴力虚开团伙在内的完整涉税犯罪链条。今年3月,上海警方联合税务稽查部门,成功抓获葛某、黄某、潘某等40余名犯罪嫌疑人,查扣作案用手机、猫池(多账号同步控制器)等设备80余部。截至目前,已查证虚开金额超20亿元。该案系上海公安机关成功打击的首例利用直播打赏富余票实施虚开犯罪的案件。民警查证收集案件证据。图/上海警方供图        经查,中介号商葛某等人在各大直播平台上根据每个账号的不同等级,以数千到上百万不等的价格,收购了3000余个平台账号。这些包括从“榜一大哥”处收购的账号在被用于高价转售的同时,其中可开发票的额度就成为葛某等人巨额不法收益的来源。葛某等人利用这些账号内的开票额度,按照每个账号可开票额度的0.8%至1.5%向账号持有人支付报酬,随后按照下游虚开犯罪团伙黄某、潘某的要求,以开票金额的2%至3.5%的价格,从平台直接将发票虚开给他们所指定的公司,累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价税合计超5亿元。        而黄某、潘某等虚开犯罪团伙则通过注册成立的130余个空壳公司,对包括上述虚开的发票在内的多个不同渠道获取的发票进行“洗票”,再按照票面金额的7.5%至12%收取开票费后对外大肆虚开,已此制造不同公司开具发票的假象。截止到案发,黄某、潘某等虚开犯罪团伙对外虚开发票价税合计20亿余元,共计非法获利1000余万元。        目前,40余名犯罪嫌疑人均已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作案用手机、猫池等设备。图/上海警方供图        案件告破后,上海公安经侦部门向行政监管部门发送风险提示,并会同行政监管部门督促相关网络直播平台进一步规范开票行为,针对充值账号、资金、发票等重点要素加大审核监管力度。下一步,警方还将对案中涉及的其它违法犯罪线索进行全面深入打击。三、警方提醒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均有可能构成虚开犯罪。此外,各平台账号的持有人,如果在明知他人意图利用账号内开票额度实施虚开发票犯罪的情况下,仍将开票额度出售给他人,也可能涉嫌虚开犯罪等。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税收管理秩序和税收安全,警方将坚决予以严厉打击。
2024-12-12 18:33:40 发布
影响巨大!多家灵活用工平台企业被曝欠税!
        近期,多地税务局发布欠税公告,据统计发现目前全国范围已超过20多家灵活用工平台企业欠税,欠税额度从几十万元到上千万元不等。部分平台企业已经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同时大量下游客户受收到严重影响,部分发票被预警。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企业都应尽的义务,但若因为种种原因逃税漏税,将会面临以下不良后果和处罚措施:        1、公告催缴:税务机关对于欠税的单位和个人,首先会在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上发布欠税公告并将欠税行为纳入信用档案。        2、加收滞纳金:税务机关对于所欠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责令限期补缴。        3、税务罚款:欠税人在税务机关指定期限内为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会处以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收缴并停供发票,这个只针对从事生产、经营的欠税纳税人。        5、强制执行:税务机关对逾期未补缴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冻结账户、扣押查封财产等强制执行措施,且税务机关享有一定的优先权、代位权和撤销权。        6、阻止出境:税务机关对于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纳税人,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7、刑事处罚:若税务机关在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还追缴欠缴的税款,则纳税人已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数额在一万元到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超过十万,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罚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欠税了,以前开的发票怎么处理?欠税以前开的发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对欠税以前开具的发票的处理建议:        一、对于已经开具的发票        如果已经开具的发票符合税法规定且已完税,则可以正常使用,无需特殊处理。如果已开具的发票存在未完税情况,应尽快补缴相应税款,以避免因欠税而引发的法律风险。        二、对于需要冲红或作废的发票        如果因为欠税导致已开具的发票需要冲红或作废,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操作。一般来说,当月开具的发票如果需要作废,可以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并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如果需要冲红,则应根据相关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注意冲红或作废发票的时限和条件。一般来说,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2024-11-13 17:25:54 发布